4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该导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化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化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化品长输管道)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导则》首次对危化品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以及危险源、危险和有害因素、危化品数量、作业场所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如危化品新建项目是指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化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化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项目则是指企业对在役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化品种类的;企业对在役伴有危化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导则》详细列出了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包含的内容,并明确要求,安全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的结果,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规等的要求,基于本质安全设计、事故预防优先、可靠性优先等设计原则,采取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的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