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深刻吸取今年以来接连发生的9起危化品和化工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监管,有效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贯培训工作力度,把重大危险源、输送管道、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特别是《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等方面规定纳入再培训内容。7月底前,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危化品和化工企业完成其分管负责人、装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再培训,并组织专题考试,确保企业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转化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得到落实。
安监总局强调,要严肃事故查处。其中,对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安全许可证),且事故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员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内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